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214民初2452号
原告:山西交控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永定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山西交控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永定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山西交控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交控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67元,由原告山西交控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学 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贾智慧
书 记 员 王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