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交控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交控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马脊梁矿等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214民初2919号
原告:山西交控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78457859T。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马脊梁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521608N。
负责人:王某1。
被告: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02161688N。
法定代表人:王某2,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西交控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马脊梁矿、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告知原告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法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交控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柳  贡  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维克
书 记 员     吴晓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