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1798号
原告:山西交控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高新街17号2幢22层。
法定代表人:姚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晋峰,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德,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5层09号。
法定代表人:赵笠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格,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西交控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山西交控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西交控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尚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