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先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德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先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3民初2088号
原告:济南德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办事处卧牛山路2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济南先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73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济南德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先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济南德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德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