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先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济南先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市长清区交通运输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民初字第1361号
原告***,男,生于1946年8月1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女,生于1948年3月1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先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70年11月11日,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南先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市长清区交通运输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岳秀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杜红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房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