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先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市长清区城乡交通运输局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3民初2406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莉(***之女),女,200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培博,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城乡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880号。
法定代表人:王恩庆,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波,辽宁盛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先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7395号。
法定代表人:宋鲁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健,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城乡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长清交通局)、济南先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先行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莉、殷培博,被告长清交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波,被告先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91106.7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9日上午,在长清区给董泗岭盖房子,因下雨无法施工,回家途中***骑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在长清区归五路由西向东直行,在行驶到宋村东头涉案路段处,因路面有个坑洼并且有水,无任何警示标志,使人难以提防,致使原告***摔倒在地受伤,后至长清区人民医院、山东省立医院西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颈椎间盘突出等。本案被告作为该道路的管理人、施工人,未能履行法定义务,没有及时对道路进行修理、维护,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对骑车人安全构成隐患,致使通行的人员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用。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长清交通局辩称,1.交通局不是施工人,与原告受伤无因果关系,施工人是被告先行公司。根据侵权责任法91条规定,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的,施工人应该承担责任;2.原告有过错,没有戴头盔,违反了右侧行驶的原则,原告是附近居民,对路况比较熟悉,没有尽到注意观察路况的义务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3.向法庭提交(2020)鲁0113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与本案类似,该判决经二审维持原判,我方不承担责任。综上,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先行公司辩称,原告受伤与先行公司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本案追加先行公司作为被告,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通过原告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的陈述,原告系因为案外人董泗岭盖房子,回家途中骑电动车摔倒受伤,原告受伤的原因及结果的发生,系因自身驾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且违反基本交通规则发生的,事发当天是下雨道路湿滑,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在下雨天的驾驶注意义务应予提高,驾驶的过程应当更加谨慎;另原告自称自己为案外人盖房子,应系案外人的雇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佣关系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合上述意见,原告受伤与先行公司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长清交通局为机关法人,具有监督长清区国道、省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监督和指导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等相关职责。先行公司系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公路工程施工、公路养护、绿化等相关内容。2020年4月20日,长清交通局将长清区万归路中小修工程施工发包给先行公司施工,主任工作内容为:混凝土路面裂缝维修、沥青路面裂缝维修、沥青路面坑槽、车辙维修挖补、沥青路面照面等。2020年10月27日,先行公司提交工程交工证书申请单,10月29日,该工程经交工验收检查实体质量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完成交工。
2020年8月19日上午,***驾驶电动二轮车沿万归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五峰山街道办事处宋村东头涉案路段时,摔倒受伤。2021年1月25日,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五峰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2020年8月19日11时50分许,五峰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指令,在五峰山街道宋村,有人摔倒。五峰派出所及时出警,当场联系人员送医院救治。
另查,涉案道路系东西走向,道路南侧近路边处有一近圆形坑洼,直径约100厘米,深度约20厘米,事发当天系雨天,涉案路段出现积水情况,路面被积水完全覆盖,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据***同行人员陈述,***几乎每天路过涉案路段两次,事发当天***等人为宋村董泗岭家盖房,因下雨无法施工,***驾驶其二轮电动车在回家途中发生事故,当时戴着干活用的安全帽,摔倒后安全帽甩至路边农田。
***受伤后,被送到济南市长清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天,主要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脊髓损伤?高位截瘫?经医嘱转至山东省立医院西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颈椎间盘突出、颈腰椎管狭窄症、椎体血管瘤、头部外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胸腔积液,实际住院43天;此后因脊髓损伤后遗症在济南市长清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三次。以上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91106.76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争议焦点为各方当事人责任划分。根据长清交通局与先行公司的工程施工合同、交工申请验收单等,可以证实长清交通局已将涉案路段中小修工程施工发包给先行公司,事发时处于先行公司施工期间内。根据公安部门处理事故的视频和***提交的现场照片,可以证实涉案路段南侧(***骑行路线之右侧)近路边处有一近圆形坑洼,直径约100厘米,深度约20厘米,事发时该路面被积水完全覆盖,坑洼处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由此可以认定,先行公司承包涉案路段维修工程后,未及时进行路面维修、未对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路段设置任何警示标识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对该路段较为熟悉,对于坑洼的存在应有一定的预判,其在雨天积水覆盖路面时未提高安全注意义务、保持谨慎驾驶,亦是事故的形成原因之一。先行公司具有道路维修施工资质,长清交通局将涉案路段维修工程交由该公司施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事故的发生无责任。综上,对于***的合理损失,应由***、先行公司分别承担30%、70%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济南先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医疗费63774.7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计1039元,由***负担312元,由济南先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孟令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董 娟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