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民初5521号
原告: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先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萍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济***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先行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萍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