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康洋路2号大学科技园创新港19幢101-2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潩水路与许由路交叉口向南500米幸福花园门口。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22)鲁0305民初47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2023年2月10日起,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2、2023年2月10日、4月13日、5月22日、5月23日,本院先后4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齐鲁银行、齐商银行、青岛银行等全国、省级、地方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划拨15990元,140元缴纳执行费剩余15850发还申请执行人;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经向自然资源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 3、经委托当地法院调查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执行人员多次拨打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电话均无人接听,多次发送短信后***回复短信表明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有款项后会及时履行。 4、2023年5月3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限制法定代表人进行高消费。 5、2023年5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财产查控等执行进程,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电话、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未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短信、委托调查回执、**执行APP上传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划拨被执行人1599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305执4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