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惠民县亿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621民初174号 原告:惠民县亿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道办事处房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 被告:***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5号***3幢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康洋路2号大学科技园创新港19幢101-21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惠民县亿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惠民县亿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民县亿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民县亿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惠民县亿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