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621民初174号
原告:惠民县亿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道办事处房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
被告:***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5号***3幢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康洋路2号大学科技园创新港19幢101-21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惠民县亿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惠民县亿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民县亿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民县亿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惠民县亿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