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弘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弘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821民初6832号
原告***,男,1957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
委托代理人何荣,神木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弘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惠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男,1973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
原告****被告陕西弘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弘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9400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