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881民初8321号
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军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弘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
被告:神木市教育局。
负责人:刘会高,该局局长
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诉被告陕西弘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市教育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工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