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弘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2814号
原告:***,男,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现住河南省。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因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贾小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