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神木县康富源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天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执异132号

执行
案号

(2018)陕08执316号

生效法律文书

(2017)榆证执字第221号执行证书

申请人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梅,***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
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
行人

被执行人:神木县康富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屈飞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天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闫小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2月5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府谷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月24日出生,住址:陕西省神木市。
被执行人:闫小虎,男,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陕西省神木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34年7月2日出生,住址:陕西省神木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住址:陕西省神木市号。
被执行人:左建国,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陕西省神木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4月24日出生,住址:陕西省神木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址:陕西省神木市。

证据
材料

1、2019年1月22日《债权转让协议》;
2、2019年3月29日《陕西日报》登载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法律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本院
认为

本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关于债权的转让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故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的申请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裁定

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为本院(2018)陕08执31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救济
方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贺金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