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天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821执381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陕西天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借款813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20元、执行费113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38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