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天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821执3819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闫小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34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0元,执行费1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但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神木法院(2016)陕0821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
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张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