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神木县康富源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天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左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神木县康富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屈飞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天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闫小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2月5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府谷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月24日出生,住址:陕西省神木市。
被执行人:闫小虎,男,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陕西省神木市。
被执行人:闫智林,男,汉族,1934年7月2日出生,住址:陕西省神木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住址:陕西省神木市。
被执行人:左建国,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陕西省神木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4月24日出生,住址:陕西省神木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址:陕西省神木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神木县康富源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天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左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榆林市公证处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榆证执字第221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9237507.59元及利息6307721.45元,负担本案执行费9294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作出(2018)陕08执316之一执行裁定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神木县康富源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天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左建国、***、***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对全部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2018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向本院递交《执行和解协议》,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撤销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并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的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8执316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常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