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1024民初836-2号
原告:祝习有,男,1953年9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何养波,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三秦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大王村大王加油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习有与被告***、陕西三秦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祝习有于2018年10月23日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祝习有以被告诉讼主体有误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习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祝习有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习源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