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802执389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3月6日出生,住榆林市。
被执行人陕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阳区柳营路双灵东巷十二排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66331102C。
法定代表人王仁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延平、任玉澎,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02民终795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陕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给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78117.7元及其利息(从2014年7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6250元,执行费437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28日向法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待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802执38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俊山
审判员  刘庆勃
审判员  高仲荣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