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与某某%2C某某%2C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2C陕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执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人民路34号。
负责人:陈东明,系该分行营业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山,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龙,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西沙双灵巷4排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子午大道中段马家坟路北90米处。
法定代表人:贺宏葳,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1月8日出生,现住:榆林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6月8日出生,现住:榆林市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与***,***,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16513元。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予以履行。
2、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位于榆林市新建北路167号三处房产。因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犯罪,该抵押物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查封。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将被执行人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被执行人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所查封的抵押物暂时不能处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东平
审判员  李 江
审判员  沈国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