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亨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亨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6-28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802执224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亨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鱼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亨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陕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亨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其从2014年9月5日起至本金还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46080元,负担执行费444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作出(2016)陕0802民初226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榆林市榆阳区教育局应付被告陕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326080元停止支付,停止支付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扣划榆林市榆阳区教育局应付被告陕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326080元(提取、扣划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账号:912900041710303,开户行:招商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树高
审 判 员  纪润梅
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