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赵高峰与被告陕西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632民初333号
原告:赵高峰,男,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正冬,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陕西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黄陵县店头镇风岭桥。
被告:***,男,陕西省旬阳县石门乡人。
原告赵高峰与被告陕西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赵高峰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原告与案外第三人已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赵高峰撤诉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高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赵高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