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2执1897号
申请执行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北城三六九国际批发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CHMRH76。
法定代表人:卢尚友,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储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西安路10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EL76N5H。
法定代理人:崔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储亿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2019)鲁17民终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维持了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22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菏泽市牡丹区储亿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220万元;二、菏泽市牡丹区储亿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前的利息款49.504万元;三、菏泽市牡丹区储亿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1月31日间的利息52万元(以5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四、菏泽市牡丹区储亿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以2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的相应利息。五、以上一至四判项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1665元,减半收取2583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菏泽市牡丹区储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作出(2019)鲁1722执1897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对查封财产的拍卖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7民终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朴
审判员 张启玉
审判员 时社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宝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