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铭鑫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鑫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2民初133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庆见,曹县聚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7年7月27日出生,住单县。

被告:***鑫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北城三六九国际批发城,组织机构代码:MA3CHMRH7。

法定代表人:卢静,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鑫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4月9日原告以争议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阚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