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2民初133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庆见,曹县聚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7年7月27日出生,住单县。
被告:***鑫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北城三六九国际批发城,组织机构代码:MA3CHMRH7。
法定代表人:卢静,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鑫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4月9日原告以争议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阚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