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港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付诉被告西安西港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1民初924号
原告***,男。
被告西安西港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新筑镇北舍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安西港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6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773元,本院退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