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3民初326号
原告:***,男性,1975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安民,陕西省大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西港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周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与西安西港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2元,减半收取11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严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