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茂源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蓉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方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茂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607号
申请人:四川蓉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P0CNXC。
被申请人:陕西方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8806446Q。
法定代表人:王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安茂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雁塔区小寨东路108号茂源大厦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35048486Y。
法定代表人:王衍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蓉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04民初500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方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茂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14347元的财产采取继续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依法查询结果, 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续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方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西安太白小区支行银行账号,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1564244.07元,续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茂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西安雁塔西路支行银行账号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123861.39元,以上两个公司账户冻结期限均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5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0)陕0104执保607号保全案件已全部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500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贾  博
 1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