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236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茂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茂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源公司)因与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weight:bol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7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茂源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48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62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珂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咪咪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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