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242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蒙山大道立交桥南段。
法定代表人:吴学臣,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佰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三路67号A1号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张钧,总经理。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3民初11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系排除妨害行为类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三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本案应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嵩
审判员 单继文
审判员 孔 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傅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