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10973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金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五路傅家屯小区东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1682905239。
法定代表人:傅明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纪营,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明丽,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蒙山大道219号1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454545XN。
法定代表人:吴学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申请人山东金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金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