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11民初4493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区蒙山大道219号1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蒙山大道78号香江大厦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山东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龙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翔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工程款36789269.21元及利息(利息以36789269.21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公司、翔龙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200万元;3.翔龙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4.***、***对翔***苑项目2#、3#、8#、9#、11#、12#住宅楼、***及车库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公司、翔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评估费等因本案发生的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3日,翔龙公司对翔***苑项目2#、3#、8#、9#、11#、12#住宅楼工程、***及地下车库工程进行招标。2019年12月17日,***与**公司签订《企业内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第九条约定“2.乙方按照工程总包、分包合同和招标文件规定,具体组织施工,对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履行责任”;第十条约定“核定乙方按实际完成总产值的0.8%上交甲方管理费”。后原告支付了投标保证金200万元,借用**公司的资质参加了案涉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并中标,中标价格为人民币110020692.01元。2020年1月10日,两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备案合同),签约合同价110020692.01元。上述合同签订后,两原告共同垫付资金、共同组织实际施工了案涉工程。经鉴定,原告已完成部分工程鉴定造价为70201269.41元,单列工程总价为10464585.6元、撤场损失为4719314.99元(撤场系因两被告原因导致,应由两被告承担)。另,为实施案涉工程,原告还支付了保险费82515.52元、检测费226496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100206元,以上金额合计86794387.52元。截至目前,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50005118.31元(后附付款明细),现仍欠付工程款36789269.21元。经质量检测,案涉工程质量合格。两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利息并返还投标保证金。原告依法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告拒绝向原告付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
**公司辩称,一、***关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诉求不能成立,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1.***与**公司之间就案涉工程而言是内部承包关系,不是因出借资质形成的挂靠关系:(1)***系**公司招用的务工人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公司的职工,**公司按月给其发放工资,双方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2)为加强管理,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公司与***就案涉项目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将该工程内部发包给***,在**公司的监督管理下由其负责组织人、财、物进行施工:2、虽然**公司将案涉工程内部承包给***,但该项目的施工主体仍然是**公司:(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公司向工地派驻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的经理***、安全员***、**、***、***、质量负贵人***)等工作人员,加强项目的施工管理;(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方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都是由**公司购买和租赁的;(3)案涉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记录、村料报验单、工程验收单、工程签证资料、领收款单据等凭证材料都是由**公司保管的;(4)案涉工程是由**公司和发包方进行结算,工程拨付款也是由发包人直接拨付至**公司的,由**公司向发包人开具发票;(5)施工工程中的农民工工资也是由**公司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发放的。3.***交纳、支付各种款项的行为是其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约定义务的行为,系其作为**公司职工的职务行为,不能证明其与**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作为**公司职工与**公司签订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并以该身份参与到案涉项目的施工,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其与**公司之间不是挂靠关系。**公司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系有效合同。二、***违反了其与**公司签订的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公司有权解除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不按照相关规范规定施工,被市安委会、**区住建局多次通报批评。虽经**公司、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监督部门多次检查督促,但其拒不整改。其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和利益,**公司根据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解除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三、***要求支付工程款等款项2990万元依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1.***已施工完毕的工程款项为元。2.至2021年5月31日翔龙公司已支付工程款为49372727.95元。**公司已经支出款项为51372848.83元,其中,至2021年5月31日支付***及材料、设备款共计38447009.78元,至2021年6月9日通过支付平台支付农民工工资8318598元,平台外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其他费用2794034.82元,缴纳税款1813206.23元。除外,***施工期间拖欠的租赁费、劳务费等还有160多万元未付。四、***关于对其施工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不能成立。***以**公司职工身份与**公司签订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后参与到案涉项目的施工,其要求对其施工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庭审中补充答辩:1.**公司对***的主体资格有异议,案涉工程是***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的相对方是**公司与***,***不具备主体资格,本案中通过***追加***为原告无法律依据。2.原告要求赔偿给其造成的停工、停电、撤场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该请求无法成立,如**公司在答辩状中所述,***是和**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因违反了义务,**公司才发函解除了承包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公司承担。
翔龙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2019年12月31日签署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1.答辩人通过招投标程序,遴选了有施工资质的建筑公司**公司对涉案项目施工建设,并与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该协议的时候,**公司提交了***的劳动合同和委托书,答辩人已经完成了形式审查工作,是答辩人与各方真实意思表示。2019年12月3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已履行,**公司和***、翔龙公司均按照该合同约定工期施工、约定的付款节点申请工程进度款,按照计价标准计算进度款,按照约定的条款验收、罚款,各方均受该合同约束,法庭应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2.招投标文件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签订的各种文件的效力等级作出了明确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效力高于招投标文件,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和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在招投标文件之后,应当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变更了招投标文件的内容,故应当以2019年12月3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3.我们需要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根据庭审调查查明的事实,各方履行的合同为2019年12月31日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即使被答辩人主张该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所以无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结算或者补偿的依据均为该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而并非原告一直主张的2016年工程量消耗定额标准。二、涉案工程造价应当双方约定的固定价格,乘以完工比例进行结算,这符合公平原则、约定的结算规则和司法裁判精神。1.根据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计算方式为固定单价1680元/平、固定总价为138795955元。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解除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的问题。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单价结算的,则应根据固定单价核算出已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则按照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占全部的工程量的比例,再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计算出已完部分工程价款。根据立信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主体工程的完工比例36.41%,根据规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138795955元(1680**的固定单价计算*建筑面积)*36.41%=50535607.2元来结算工程造价。2.不能按照原告申请的造价鉴定的标准结算工程造价,原因有五:第一,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的人工费用和措施费用的标准,已经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所更改;第二,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相应的也会导致招投标文件无效,原告逻辑存在混乱;第三,按照招投标文件的标准计算工程造价,将会导致原告因合同无效而获益,不符合法律的价值导向,变相的鼓励违法;第四,按照2016定额标准结算工程造价,突破了民法典793条规定的补偿原则;第五,按照定额结算工程价款,其中的原材物料费用为市场价格,而原告主张的700万元显然是对原材物料上涨的补偿,同时主张属于重复计价。3.总工程造价为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138795955元(1680**的固定单价计算*建筑面积)*鉴定报告中的完工比例36.41%=已完工工程造价50535607.2元。答辩人已经支付工程价款的金额为50550718.31元,而并非原告主张的50005118.31元,翔龙公司已经超额支付15111.11元。4.关于单列费用不能支持的原因如下:1)设计变更的证据(签证单)均未有翔龙公司签字、**,对该部分证据鉴定机构都未能确认是否真实发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判决书确定的工程、**基础并不包含在现有工程量,系甲方单独分包,故对现有工程量的鉴定并不能包含判决书中确定的工程以及**基础工程,无论原告是否作为实际施工人,该工程量均与原告无关;3)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系建设方在3万元内承担降水施工,甲方向施工方支付降水费用3万元,但原告并未履行降水义务,导致翔龙公司另行发包,故该3万元不能支付;4)关于车库基础变更、主楼筏板变更以及每个楼的电梯井基坑施工在《翔***苑二期施工总合同补充协议》中已明确标明车库基础变更、主楼筏板变更以及每个楼的电梯井基坑施工三项全费用为200万元,并且翔龙公司已经按照合同付款节点要求支付了70万元,该块费用不能单独计算。5.应从待付工程价款中扣除费用后进行结算。1)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水电费、违规罚款、各项违约金,亦应由被答辩人承担;2)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质保金不随工程价款支付,应当在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的一次性不计息支付,现在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不应当包含质保金,质保金应当从工程价款中扣除。三、被答辩人***及***不享有本案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1.***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不享有本案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本案证据,无法证实***系实际施工人,也无法证实***挂靠了**公司的施工资质,***与**公司之间、***与施工项目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更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2.***即便作为施工人,亦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答辩人主张工程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的法官会议意见: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条解释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原则上,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担责任。本条解释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对该条解释的适用应当从严把握。该条解释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故本案原告***并不具有本案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原告主张工程价款。3.涉案工程系不可分割的同一整体,并且已由**公司全部施工完成,***与***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会影响到翔龙公司优先权的主张,更何况**公司主张内部承包关系,***与***更不能主张涉案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四、被答辩人应当赔偿本案答辩人所产生的损失。1.涉案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而被答辩人***又不具有修复、施工资质,故应当赔偿答辩人修复费用。根据**公司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能够证实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且出具了修复方案,答辩人亦向法庭提交了修复费用鉴定申请,法庭应当支持答辩人的该部分修复费用。对于**公司未鉴定的部分,答辩人以实际发生的修复费用30万元来主张,享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2.对于工期逾期,造成了项目管理人员工资、监理费用、审计单位费用、適期交付的违约损失,均应由***承担3.因***未能履行降水义务,导致答辩人另行委托第三方降水,翔龙公司多支付的降水费用,应由被答辩人承担。五、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并非答辩人造成的,即便被答辩人主张合同无效,亦非答辩人导致合同无效,***所主张的损失不应由答辩人承担。1)该损失中有部分费用,按照计价规则已经包含在工程造价中,比如措施费、临时设施费用、转运费用;2)该损失中部分费用,不能直接计算损失金额。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而本案中的钢筋、活动板房,模板、木方等可以返还,并且可以再次周转使用,不能直接主张赔偿损失;3)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答辩人退场的原因并非答辩人造成的,该损失不应由答辩人承担。根据证据显示,是原告野蛮施工,造成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和严重的安全隐患,经多次催告整改,拒不履行。答辩人根据**公司的书面申请,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停水断电,并按照**公司要求恢复供水供电。**公司解除了与原告的内部承包协议后,要求原告退场,原告即便产生了退场损失,该损失亦不应由答辩人承担。综上,答辩人认为***和***按照2016年定额标准主张工程价款,并突破合同相对性向答辩人主张工程价款的请求不能成立,法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按照公平、合法的司法裁判规则,采纳答辩人的举证答辩意见,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综合审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结合已经(2021)鲁1311民初1751号、5791号、5900号、7129号、(2022)鲁13民终1163号、1696号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作出认定,有争议的事实一并在后续查明中作出认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13日,翔龙公司因开发翔***苑2#、3#、8#、9#、11#、12#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工程通过***平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载明了项目建筑面积、工期、质量要求、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等内容。2020年1月3日,***平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通知**公司中标,中标价为110020692.01元,大写壹亿壹仟零贰万零***拾贰元零壹分,工期450日历天,项目经理***,注册编号鲁213101104157,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合格标准。2020年1月10日,翔龙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载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翔***苑项目2#、3#、8#、9#、11#、12#住宅楼、***及车库工程;2.工程地点:临沂市**区清河南路89号;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临发改政务(2011)177号;4.资金来源自筹;……6.工程承包范围:2#、3#、8#、9#、11#、12#住宅楼、***及车库工程施工图纸所含的土建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二、合同工期开工日期:暂定2020年1月10日,以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450日历天;三、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1100020692.01元,固定总价人民币(大写):壹亿壹仟零贰万零***拾贰元零壹分;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0年1月10日签订;合同订立地点:临沂市**区清河苑项目办公室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后生效。”合同***公司及**公司加盖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协议书同时附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此后,翔龙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解除协议书》,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双方于2020年1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只用于建设手续备案,其它无效。合同价款:110020692.01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26日,**公司为***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载明委托***为该公司合法代理人,该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参加翔***苑2#、3#、8#、9#、11#、12#住宅楼工程、***及车库工程联系、价款及结算等有关工作的洽谈,并负责工程投标、开标及中标后的合同组织施工,代理人在施工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公司均予以承认。2019年11月26日,项目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公司申请施工现场使用水电,经翔龙公司清河苑项目部确认**公司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21年1月6日。经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开具现场签证11张,记载施工情况。
2019年12月5日,***向**公司转账翔***苑二期投标保证金200万元,***公司向**公司出具投标保证金200万元的收据。2019年12月17日,**公司(甲方)与***(乙方、项目经理)签订《企业内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翔***苑项目2#、3#、8#、9#、11#、12#住宅楼工程、***及地下车库工程,承包指标核定乙方按实际完成总产值的0.8%上交甲方管理费,乙方在该下个募集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工程保修由乙方负责,保修期之后建设单位返回的保修金由甲方交付乙方。工程完工后。乙方必须将该工程中的一切财物资料、施工资料、文字记录等全部交甲方统一保管。同时还约定了工程范围、地点、工期、质量目标、安全目标、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公司在甲方处加***,***在合同乙方处签名,***在合同担保人处签名。
2019年12月31日,***以**公司委托代理人名义与翔龙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翔龙公司作为发包人、**公司作为承包人。合同载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翔***苑项目2#、3#、8#、9#、11#、12#住宅楼、***及车库工程;2.工程地点:临沂市**区清河南路89号;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临发改政务(2011)177号;4.资金来源自筹;……6.工程承包范围:2#、3#、8#、9#、11#、12#住宅楼、***及车库工程施工图纸所含的土建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二、合同工期开工日期:暂定2019年11月27日,以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500日历天;三、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约:138795955元,人民币(大写):壹亿叁仟捌佰柒拾玖万伍仟玖佰伍拾伍元;固定单价1680元/㎡(建筑面积据实计算);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9年12月31日签订;合同订立地点:临沂市**区清河苑项目办公室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后生效。合同***公司及**公司加盖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两公司委托代理人签字。”协议书同时附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和同条款部分内容:“第11.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11.1、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发包人所提供的施工图纸内土建、安装、装修工程内容:建筑做法、甲供材料认定价格表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约定施工范围内的总价不做调整。合同总价风险范围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图纸工程量、建筑做法工程量实施的招标答疑工程量范围内的分部分项费用,以及措施费、规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全部内容。施工期间因政策性调整、建筑材料价格市场波动等风险内容均包含在总价中,结算时不再调整(钢筋及商砼除外)。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结算价=工程结(决)算价=合同包干价款±审计后的变更价款±现证价款-合同范围内发包人供材价款。补充协议部分内容:四、变更计价依据:1、……;变更增减工程量计算方式:变更造价=增减工程量*新编综合单价,新编综合单价执行:2003年《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托量定额补充册等》、《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二)等》、2011年《山东省球筑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价目表中材料、机械均为除税价格:2011年临沂地区取费文件:定额基价中工日单价对应为53元/定额工日,人工单价按46元/定额工日调整。管理费、利润、规费费率执行鲁建办字【2016】20号文(按三类工程计取)。零星用工费用:零星用工按120元/工日计算,只记取税金。2、要求承包人为一般纳税人,统一按一般计税方法,按9%缴纳增值专用税。……4、建筑面积计算按《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签订日期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1月8日,***代表**公司,与翔龙公司***、***召开施工会议,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进行了补充,签订会议纪要。2020年1月9日,**公司(承包人)与翔龙公司(发包人)签订《翔***苑二期施工总包合同补充协议》,协议内容:“由于设计图纸变更,经双方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翔***苑2#、3#、8#、9#、11#、12#住宅楼及车库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达成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地下车库工程垫层及基础筏板变更所增加的费用、**基础电梯基坑换填混凝土费用、楼基础阀板厚度增加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包死价为200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元整(①楼基础阀板变更费用②车库筏板工程变更费用③电梯基坑换填增加费用)含所有图纸及变更图纸包含内容,即人工、材料、机械及相关各种规费、税费、措施费等。此变更费用并入合同总价款,按合同付款节点要求进行比例支付。2.垫层下基础回填、平整部分由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平整到位后甲方不再承担后期费用。3.2#、3#、8#、9#、11#、12#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基础变更部分按照变更图纸施工。承包人不再提出要求增加任何费用(***基础变更除外)。4.商砼价格确定为420元/m3(含税价),钢材价格确定为3900元/吨(含税价),后期价格无论增减双方均不再做调整;5.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三份,承包人执一份。签订日期:2020年1月9日,签订地点:翔***苑。”补充协议由发包人翔龙公司**,委托代理人***签字,承包人**公司**,委托代理人***签字。
2019年12月31日《合同协议书》签订前后,***、***已经进场组织施工。从后期涉诉情况来看,2019年12月,***以**公司授权委托人名义与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经本院(2021)鲁1311民初7129号民事判决,判决**公司支付拖欠混凝土款1346214.5元及利息。2020年1月1日,***以**公司名义与临沂市兰山区德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租赁QFZ80塔机两台,后发生纠纷,经本院(2021)鲁1311民初5900号民事判决,判决***返还租赁塔机并支付拖欠租赁费163200元。2020年8月16日,***以**公司名义与**签订《翔龙二期工程住宅楼、***及地下车库木工班承包合同》,将案涉项目主体工程及二次结构工程的木模板制作、安装、拆除工程进行分包。2021年5月19日,***以**公司名义与夏中波签订《翔***苑二期住宅楼木工承包合同》,将涉案项目工程11#、12#楼模板工程(木工)分包。经本院(2021)鲁1311民初5791号民事判决,判决***、***共同支付夏中波劳务费210744元及利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公司上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3民终116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外,***还以个人名义以包清工形式对外分包木工班组及钢筋班组,租赁机械设备。施工过程中,翔龙公司向**公司拨付工程进度款,由**公司支付混凝土、钢筋、木方、模板、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及农民工工资,***也借用**公司账户走账支付了部分工程或设备租赁、材料款项。2020年4月8日,翔龙公司及监理公司正式向**公司发出《工程开工令》,同意**公司开始施工,开工日期为2020年4月8日。开工后至2021年6月份期间,***、**公司与翔龙公司、监理单位以工作联系单形式对停工损失、分包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工程完成情况、工期顺延、安全隐患、拨款进度、人工费上涨等情况进行沟通联系。
2020年9月9日,**公司(承包人)与翔龙公司(发包人)签订《翔***苑***工程基础回填补充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一、***基础回填工程:回填材料用发包方预留院内土,回填所用机械费、运输费、人工费经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协商,采取大包干形式给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回填完成至±0,含回填找平及分层压实。且满足一层地面施工及***周边回填要求。包干费用70000.00元(包括9%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写柒万元整。二、该回填工程不在合同承包总价款之内,回填完成后,按***工程合同约定节点付款,并在***第一次节点付款时,回填承包款70000.00元一次性付清,不能拖欠。付款前,需提供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甲方财务要求的其他付款手续。三、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三份,承包人执一份。签订日期:2020年9月9日”。
2020年11月16日,**公司为***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我公司承建贵公司翔***苑二期工程所完成基础部分(正负零部分)及后续的全部工程结算,委托***同志全权处理所发生的一切经济事务”。2021年1月28日,翔龙公司(发包人)与**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内容为“1.原合同签订后,因新冠疫情停工、施工降水等原因,承包人建设成本增加,内容包括……。原合同为1680元/平方包干价,结算时,若建筑面积不增加,除了补助700万外,将不会再增加任何其他费用(甲方**签字确认的图纸签证变更除外)。2.承包人对原合同约定条款的理解误解偏差,包括但不限于对建筑面积计算方式的理解偏差等。本次协议签订后,建筑面积计算方式仍按照原合同条款执行,即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本协议签订后,乙方确认对合同全部条款不存在任何理解偏差问题。3.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承包人承诺按照原合同工期交房,但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停工及甲分包延误的工期时间顺延。4.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本项目采用的是固定单价方式计价,……三、本次补充协议补助金额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对于以上全部问题及以后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其他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因素,在原合同价款的基础上,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共计补助700万元。承包人承诺不再以本补充协议签订前和签订后发生的任何事由向发包人主张增加任何费用(本合同签订前已**确认的228万签证除外)。”此外协议还约定“补助费用的支付方式,……如果图纸设计内容有变更需要调增和调减内容及工期顺延的,由发包人、监理方、承包人、审计方四方签字**并由发包人***最后签字确认后方能生效,然后根据原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第一款执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该协议由发包人翔龙公司**、***签字,承包人**公司**、***签字。
2021年5月24日,***与**公司共同签署了翔***苑工程款与税金管理费对账单,确认截止2021年5月24日,开发票金额50145557.77元,来款金额47580718.31元,未拨付金额2564839.46元,收税金1813206.23元,收管理费327278元。2021年6月23日,**公司向***发出《关于解除企业内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函》,提出即日解除企业内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要求***停止施工活动,于3日内撤场与**公司、翔龙公司结算工程量及工程价款。2021年6月25日,**公司致翔龙公司项目部给予断水断电,致使***无法施工。2021年7月2日,***以**公司、翔龙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为共同原告参加了本案诉讼。
2021年7月2日,**公司委托山东省临沂市沂蒙公证处对翔***苑二期工程施工场地的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山东省临沂市沂蒙公证处作出(2021)鲁临沂沂蒙证民字第1920号公证书。2021年7月15日-16日,***委托山东省费县公证处对翔***苑二期工程2#、3#、8#、9#、11#、12#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施工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山东省费县公证处作出(2021)**证民字第803号公证书。经委托临沂衡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案涉施工住宅楼、***及地下车库材料检验钢筋检测、砼抗压检测、砼强度检测均合格。经**公司验收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并由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确认。
诉讼过程中,***申请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工程造价、进场材料进行鉴定,**公司、翔龙公司亦同意鉴定,翔龙公司同时提出关于工程量比例的鉴定说明。本院委托立信国际工程咨询(山东)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多次双方充分廷广鉴定资料、组织质证、现场勘验,把初步鉴定结果向双方做反馈说明,鉴定过程中,***提出根据中标文件执行2016定额,人工费单价应按86/93元计取进行审计。立信国际工程咨询(山东)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立信(鲁)价鉴【2022】第2-1号、第2号两份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第2-1号鉴定意见的鉴定结果:1.依据合同约定的价目表、人工费、承包范围等,已完成部分鉴定造价为51581295.42元;2.依据合同约定的价目表、人工费、承包范围等,已完成部分工程量与全部完成工程量造价比例为36.41-42.97%。翔***苑合同建筑面积82688.06㎡,全部完成造价141653126.7元。鉴定说明:1.本鉴定结果依据(2021)1311法鉴字463号司法鉴定委托书、(2021)鲁1311民初4493号司法技术鉴定委托书要求,对涉案项目工程造价做出鉴定。2.本报告造价数据编制定额标准执行合同约定,2003年《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等》、《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二)等》、2011年《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人工53元/工日),调整人工为46元/工日。3.税金按9%计入,施工期间已付工程款部分未考虑拨款税差。4.本报告数据中不含分包配合费。合同约定的消防通风工程、电梯工程给予0.5%配合管理费,暂未考虑。5.本报告数据中不包含合同内约定的基础排水费用。该部分费用共计3万元,现单独列出,供法院参考。6.本报告已完成部分数据中不包含《翔***苑二期施工总包合同》补充协议中的200万基础变更费用、垫层下土方回填平整压实钎探包干费用20万元、3#楼东侧钢管桩出塌陷部分回填及地面修复包干费用1万元,***回填土费用包干费用7万元,共计228万。现单独列出,供法院参考。7.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因疫情停工损失、施工降水工期延误损失、疫情期间的人工及材料费上涨、机械设备租赁费等索赔款700万元费用,报告数据中暂未考虑。8.翔龙提及“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未使用马凳筋,采用大理石垫块,不应计取”,已完成部分报告数据中暂按马凳筋考虑。9.本报告数据中包含车库和***框架梁的脚手架费用。依据翔龙提供的合同计价标准,车库框架梁脚手架费用218091.65元,***框架梁脚手架费用为39085.38元,共计257177.03元。现单独列出,供法院参考。10.本报告数据中不包含***单方举证的零星签证费用。11、钢筋、商砼等材料价格参照合同约定及同期市场价格。12、本鉴定意见书仅作为委托方临沂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与山东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所涉及的翔***苑2#3#8#9#11#12#住宅楼、车库及***工程一案参考使用,不做其它用途。13.本鉴定结果依据贵院提供的资料做出。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我公司不发表意见,如原、被告双方对资料有异议,或有新的资料补充,待贵院判定后,我公司可根据新的资料情况对最终鉴定结果做出补充或调整。
第2号鉴定意见包含两种鉴定结果:1.翔***苑2#3#8#9#11#12#住宅楼、车库及***工程造价数据编制定额标准执行2016年《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价目表采用2017年《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价目表》(人工95/103元/工日),调整人工为56元/工日。***已完成部分工程鉴定造价为65826450.84元。2.翔***苑2#3#8#9#11#12#住宅楼、车库及***工程造价数据编制定额标准执行2016年《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价目表采用2017年《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价目表》(人工95/103元/工日),调整人工为86/93元/工日。***已完成部分工程鉴定造价为70201269.41元。另:车库基础回填土、电梯井加大部分回填费用等事项详见鉴定说明。鉴定说明:1.本鉴定结果依据(2021)鲁1311法鉴字463号司法鉴定委托书要求,对涉案项目工程造价做出鉴定。2.税金按9%计入,施工期间已付工程款部分未考虑拨款税差。3.本报告数据中包含工作联系单:垫层下回填平整压实包干价20万元及3#楼东侧钢管桩处塌陷部分回填及地面修复费用1万元。共计21万元。4.本报告数据中不包含车库基础回填费用。车库基础回填土方无实际施工数据,按定额计算规则计算该部分造价为69244.24元(人工为56元/工日),83697.38元(人工为86元/工日),施工方***诉求该部分费用为45万,现单独列出,供法院参考。5.本报告数据中不包含车库电梯井加大部分**砼回填费用。车库电梯井加大部分**砼回填,无实际施工数据,依据施工方***单方举证的资料,该部分使用红砖530m3,混凝士1180.5m3,按照***举证的资料,依据定额计算规则计算该部分造价为952059.87元(人工为56元/工日,含措施费、税金等),1011279.56元(人工为86元/工日,含措施费、税金等),施工方***诉求费用为80万,现单独列出,供法院参考。6.本报告数据中不包含***单方举证的零星签证费用。依据施工方***单方提供的资料,在2019年11月份提前进场发生的现场零星签证费用共计63729.40元,现单独列出,供法院参考;7.本报告数据中不包含合同内约定的基础排水费用。该部分费用共计3万元,现单独列出,供法院参考。8.本报告数据中不包含***基础回填土费用。***基础回填土,按定额计算规则计算该部分造价为51842.68元(人工为56元/工日),63826.23元(人工为86元/工日),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基础回填部分包干价为7万元,现单独列出,供法院参考。9.本报告中不含分包配合费。施工方***主张该项目基础锚杆、排水工程、边坡支护**砼基础筏板工程由发包方进行分包,***单方举证分包项目总价款为9552639.57元,其诉求1%总包服务费为95526.40元,依据合同约定的分包配合费0.5%,总包服务费为47763.20元,现单独列出,供法院参考。10.本报告中不含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社会保障费875858.74元(人工为56元/工日),934253.27元(人工为86元/工日),住房公积金260115.64元(人工为56元/工日),398311.42元(人工为86元/工日),意外伤害保险58554.92元(人工为56元/工日),64537.22元(人工为86元/工日),现单独列出,供法院参考。11.本报告中不含安全网费用。安全网造价为376822.10元(人工为56元/工日),394711.53元(人工为86元/工日),现单独列出,供法院参考。12.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因疫情停工损失、施工降水工期延误损失、疫情期间的人工及材料费上涨、机械设备租赁费等索赔款700万元费用,报告数据中暂未考虑。13.翔龙提及“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未使用马凳筋,采用大理石垫块,不应计取”,报告数据中暂按马凳筋考虑。14.钢筋、商砼等材料价格参照施工同期临沂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及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建筑经济信息》。15.本鉴定意见书仅作为委托方临沂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与山东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所涉及的翔***苑2#38#9#11#12#住宅楼、车库及***工程一案参考使用,不做其它用途。16.本鉴定结果依据贵院提供的资料做出。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我公司不发表意见,如原、被告双方对资料有异议,或有新的资料补充,待贵院判定后,我公司可根据新的资料情况对最终鉴定结果做出补充或调整。***、***质证认可第2号鉴定意见第二种鉴定结果工程造价70201269.41元。**公司质证认可第2-1号鉴定意见即工程造价51581295.42元。翔龙公司质证倾向认可第2-1号鉴定意见,但对鉴定结果第2项已完成部分工程量比例未明确具体精准比例及鉴定说明中的部分分项提出异议。
经本院委托,山东同泰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翔***苑二期工程现场的原材物料、机械设施及人工费损失的市场价值作出***资评咨字[2022]第0011号咨询报告,评定市场价值为:木方及模板27073853.50元、钢筋及已加工钢筋511264.81元、其他剩余物料、周转材料、租赁费、运输费、临时设施及人工费用2134196.68元,合计4719314.99元。***、***对该咨询报告无异议;**公司、翔龙公司对该咨询报告不予认可。
诉讼中,翔龙公司申请对翔***苑2#、3#、8#、9#、11#、12#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工程中质量缺陷(质量问题)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对修复费用进行评估,对未施工部分建设成本的上涨损失进行评估。经本院委托,山东**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山东**【2022】建鉴字第03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涉案8座建设项目存在电梯门洞高度偏差、部分顶板防渗性能、个别***筋等意见,并提出七项建议维修方案。关于修复费用及建设成本上涨损失事项,经本院委托山东同泰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山东同泰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当事人未提供质量权限鉴定报告及修复方案为由退回委托鉴定申请。***、***质证同意对工工程缺陷部分进行修复,但认为根据其提供的证据证实案涉工程质量合格。翔龙公司诉讼中也同意修复,同时提出相关修复要求。
再查明,诉讼中,***、***自认翔龙公司已通过**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5118.31元(预储金7414400元、工程款39830718.31元、临时设施费1000000元、安全文明措施费1760000元),翔龙公司主张已付**公司工程款为50550718.31元,并提供了相应付款凭证及明细,本院认定翔龙公司向**公司付款金额为50550718.31元。
诉讼中,翔龙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218166.8元;2.判令***、***、**公司赔偿因质量缺陷、降水损失、水电费用等给翔龙公司造成的各项损失2294169.2元;3.判令***、***、**公司赔偿因工期逾期造成的房屋逾期交付的损失、审计公司延期服务费、监理公司延期服务费、营销人员延期费用、项目人员延期费用等暂计2000000元;4.判令***、***、**公司赔偿因工期逾期造成的原材物料、机械设施、人工成本上涨导致的损失1000000元。第1、2、3、4项诉讼标的额暂计为15512336元,以鉴定结果为准。同时提出对相关费用及损失的鉴定申请,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时,翔龙公司仍以未出具鉴定意见为由主张不能确定最终诉讼请求数额,亦未缴纳反诉费。
本院认为,通过审理查明,***、***先进场施工,在**公司参与案涉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以**公司名义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参与投标全过程,**公司中标并签订2020年1月10日合同协议书(中标合同),但在投标前***已经以**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与翔龙公司签订了2019年12月31日合同协议书,***公司与**公司签订解除协议书,协议约定解除2020年1月10日中标合同,明确中标合同只用于建设手续备案,其它无效。从招投标过程中来看,翔龙公司与**公司存在未招先定、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该招投标活动无效,因案涉工程招投标而签订的中标合同、招投标文件均应认定为无效。翔龙公司通过**公司收取投标保证金200万元应返还实际交款人***。虽然***系作为**公司委托代理人与翔龙公司签订2019年12月31日合同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但从其参与招投标、签订合同、组织施工、投入资金、工作联系等系列活动来看,符合***借用**公司资质进行挂靠施工合同关系,***同时参与施工活动,可以认定***、***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公司虽然向***出具授权委托书,签订企业内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但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等能证明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借用**公司资质的挂靠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借用**公司资质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但通过庭审举证,***、***作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祥龙公司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翔龙公司对于***、***挂靠施工应系明知或默认,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施工法律关系。根据***、***及**公司提供的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以及经翔龙公司申请鉴定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能够证实案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依照法律规定,***、***有权直接***公司主张工程款,并有权请求被挂靠人**公司返还翔龙公司已付工程款。
关于***、***已经施工的工程价款的确定问题。根据双方提出的工程造价鉴定申请,立信国际工程咨询(山东)有限公司作出立信(鲁)价鉴【2022】第2-1号、第2号两份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三种鉴定结果。通过双方质证及鉴定人出具的鉴定说明,三种鉴定结果主要在于工程造价的计算依据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查明事实,翔龙公司与***、***实际履行的合同为2019年12月31日合同协议书、2020年9月9日《翔***苑***工程基础回填补充协议书》、2021年1月28日《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书》,上述施工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实际履行,本案应根据上述实际履行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确定工程价款。***、***主张以招标文件中确定的2016定额标准计算工程造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招投标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前提应是招投标活动合法有效,基于前述理由,招标投标活动不具有合法性,***、***主张的上述计价方式不能成立。按照2019年12月31日合同协议书约定,本工程签约合同价为138795955元,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固定单价1680元/㎡(建筑面积据实计算),合同总价风险范围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图纸工程量、建筑做法工程量实施的招标答疑工程量范围内的分部分项费用,以及措施费、规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全部内容。工程量计算规则:本工程为总价合同,变更部分执行补充条款规定。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结算价=工程结(决)算价=合同包干价款±审计后的变更价款±现证价款-合同范围内发包人供材价款。因案涉工程是一个未完工工程,此种情形下工程款如何计算,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作出规定。本着兼顾合同约定与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原则,本案可通过造价鉴定意见确定固定单价乘以建筑面积计算出已完成部分工程造价,再计算出已完成的部分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用计算出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确定实际施工人应得的工程价款。根据立信国际工程咨询(山东)有限公司出具的第2-1号鉴定意见书,全部完成工程量总造价为141653126.7元,已完成鉴定造价51581295.42元,加上鉴定说明中列举的合同约定基础排水费用3万元,《翔***苑***工程基础回填补充协议书》约定的变更工程价款228万元合计为53891295.42元,占全部完成工程量总造价141653126.7元的比例为38.04%,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138795955元,据此计算***、***已完成施工量工程价款为138795955元×38.04%=52797981.28元。另根据双方2021年1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1.原合同签订后,因新冠疫情停工、施工降水等原因,承包人建设成本增加,内容包括……。原合同为1680元/平方包干价,结算时,若建筑面积不增加,除了补助700万外,将不会再增加任何其他费用(甲方**签字确认的图纸签证变更除外)……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对于以上全部问题及以后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其他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因素,在原合同价款的基础上,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共计补助700万元”,补充协议虽然同时约定了该工程补助款700万元的支付方式,但案涉工程中途停工,不影响双方结算时基于新冠疫情停工、施工降水等补助原因支付***、***施工补助。因此该施工补助700万元应计入***、***应得工程款,综上***、***就已经施工部分应得工程价款为59797981.28元。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金为审定总金额的3%即52797981.28元×3%=1583939.44元。翔龙公司已经向**公司付款50550718.31元,翔龙公司扣除质保金后尚须直接支付***、***工程款59797981.28元-50550718.31元-1583939.44元=7663323.53元。**公司与***签订企业内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通过庭审查明,**公司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按实际完成总产值的0.8%”计取管理费59797981.28元×0.8%=478383.85元,据此**公司已收取翔龙公司未支付***的款项545600元,扣除管理费478383.85元,尚应返还工程款67216.15元。对于工程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主张案涉项目的撤场损失,**公司、翔龙公司对施工工地实施断电断水行为致使***、***中途停工确实造成建筑物料等方面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2021年6月25日工地停电停水到2021年7月2日***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结算工程款,***应当预见到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未及时在合理期间撤离减损自身损失导致损失扩大,对于扩大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对此本院酌定犹豫及撤离的合理期间为15日。对于损失数额,已经委托山东同泰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损失市场价值咨询报告,评定损失价值为4719314.99元,评估过程经过评估咨询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双方共同参与,具有相对公允性,但评估报告也注明双方争议事项,本着物尽其用和及时止损的原则,结合双方质证意见、已完工工程比例并详询评估人员,本院对该咨询报告评定的市场价值酌情进行调整,酌情认定租赁费140881元、运输费28763.96元、木方、模板、钢筋1474292.97元、其他材料周转材料10万元、人工费38230.5元。施工临时设施费1134393.76元,评估公司已经按未完工比例作出了有利于发包方的扣减,且翔龙公司、**公司未提出重复计算的反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酌定***、***中途撤场的合理损失为2916562.19元,应由**公司、翔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主张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权主体是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基于无效合同不具有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翔龙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提出反诉请求,因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时,翔龙公司以未出具鉴定意见为由主张不能确定最终诉讼请求数额,亦未缴纳反诉费,其中关于翔龙该公司主张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双方已有修复意愿,翔龙公司提出关于修复费用及建设成本上涨损失的鉴定已经鉴定机构退回委托,鉴定程序中止,后续鉴定事项尚不确定,考虑到审判周期过长导致当事人诉累,本案先行判决,对于反诉本案不予处理,翔龙公司可根据本案裁决另行起诉。对于案涉鉴定费,因本案认证对各自委托的鉴定意见各有取舍,鉴定费按实际支付情况由各自负担为宜。
综上所述,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第八百零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价款7663323.53元及利息(利息以7663323.5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工程价款67216.15元及利息(利息以67216.1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撤场损失2916562.19元;
四、被告山东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00万元;
以上一至四项判决义务,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74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40747元,由原告***、***负担162252元,由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68元,由被告山东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9027元,鉴定费由双方据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密 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