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汉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7民初349号之一 原告:山东华汉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团**黄海八路与野九路交汇处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UBEUWOC。 法定代表人:**笑,总经理。 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蒙山大道219号1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454545X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十字路街道永泰富康小区12号楼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RCK2A1R。 主要负责人:***,经理。 原告山东华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分公司、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华汉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汉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汉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5元、申请保全费2320元,由原告山东华汉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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