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7民初349号之一
原告:山东华汉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团**黄海八路与野九路交汇处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UBEUWOC。
法定代表人:**笑,总经理。
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蒙山大道219号1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454545X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十字路街道永泰富康小区12号楼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RCK2A1R。
主要负责人:***,经理。
原告山东华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分公司、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华汉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汉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汉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5元、申请保全费2320元,由原告山东华汉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