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屈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6560

 

原告:陕西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758842690Q。
    被告:屈直,男性,1989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人:西安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138587442114N。

陕西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屈直,第三人西安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0415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合并审理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民初……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吴海玲
    人民陪审员      张彤
    人民陪审员      高丽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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