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6560号
原告:陕西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758842690Q。
被告:屈直,男性,1989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人:西安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138587442114N。
陕西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屈直,第三人西安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合并审理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民初……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吴海玲
人民陪审员 张彤
人民陪审员 高丽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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