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6557号之二
原告:陕西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迎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涵宇,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乔,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杨余良,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被告:屈直,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涛,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春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英,女,该公司财务总监,住西安市新城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原告陕西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国明买卖合同纠纷属同一类案件,经询问案件当事人,均同意合并审理。故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原告陕西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国明及第三人西安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并审理。
案件受理费随案移送。
审 判 长 吴 海 玲
人民陪审员 张 彤
人民陪审员 高 丽 娟
二Ο二Ο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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