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委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04民初6060号
原告:陕西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迎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俊,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宾,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
原告陕西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陕西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被告刘宾涉嫌刑事诈骗犯罪,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58元,全额退回原告陕西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岳宪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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