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6民初10904号
原告:陕西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东新村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迎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原告陕西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陕西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4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
审判员  张育民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炳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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