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永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富平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6执恢77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富平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永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平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1民终50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富平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富平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富平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25743.9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为华
审判员  李恒轩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毛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