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永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富平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6执恢776-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富平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永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平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1民终50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富平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工程款5284187.5296元,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受理费59811元,执行费55252.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已将被执行名下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为华
审判员  李恒轩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毛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