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永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富平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6执恢69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富平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永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平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1民终50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富平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工程款5284187.5296元,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受理费59811元,执行费55252.45元。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足额存款且帐户被我院依法冻结,在房屋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除此之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现申请人已向被执行人的合同相对方提起代位权诉讼。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为华
审判员  杨建辉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