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3执1746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北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翟则沟二期10号楼一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怀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峰,陕西常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住所地:陕西省子长市瓦窑堡街道迎宾路社区。
负责人:杜智林,该厂厂长。
延安北龙建筑有限公司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2021]延仲裁字第02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延安北龙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该案当事人对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应由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5)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延安北龙建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梦琳
审判员 张永红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郭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