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北龙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延安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执异52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100282192,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火车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鱼淼,系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峰,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延安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994395XJ,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翟泽沟二期10号楼一单元401室。
被执行人:延安北龙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66348895N,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翟泽沟二期10号楼一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怀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利丰雪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567114228R,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龙昌园小区1-1-19-8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元,系该公司执行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建飞,男,汉族,1974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24197401180030,住址: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大街北龙大厦二单元23楼。
被执行人:刘怀军,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624196910050055,住址:延安市宝塔区新洲东路33号院10号楼1单元401室。
被执行人:郭明明,女,汉族,1966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624196602150062,住址:延安市宝塔区新洲东路33号院10号楼1单元401室。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申请执行延安北龙建筑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利丰雪商贸有限公司、郭建飞、刘怀军、郭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9月8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向本院申请追加延安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称,申请人与延安北龙建筑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利丰雪商贸有限公司、郭建飞、刘怀军、郭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陕06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经我院调查以上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申请人延安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被执行人刘怀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刘怀军为出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追加延安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
延安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答辩。
本院查明,刘怀军为延安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2月6日注册成立,现股东为刘怀军。
本院认为,延安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刘怀军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刘怀军财产与该公司财产独立,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延安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的申请。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许 斌
审判员 高明照
审判员 高喜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