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益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神木县富民能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榆林市益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高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执恢2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神木县富民能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大生柳塔镇。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榆林市益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神木县大柳塔镇。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3月9日出生,现住陕西省神木县大柳塔镇。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7月27日出生,现住陕西省神木县大柳塔镇。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8月13日出生,现住陕西省神木县大柳塔镇。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29日出生,现住陕西省神木县大柳塔镇。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现住陕西省神木县大柳塔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神木县富民能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榆林市益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8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于2018年7月4日立案,2018年10月16日将该案终结执行。2019年5月20日,本院作出(2019)陕08执异63号裁定书,裁定变更***为本院(2018)陕08执24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协议,申请人***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8100元和本案执行费93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神木县富民能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榆林市益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榆林市益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卡内我院的冻结金额向申请人***偿还,***放弃被执行人***、**继续承担剩余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同时***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抵押物进行解封。剩余款项由被执行人神木县富民能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人偿还剩余款项的30%,在2020年12月30日前将全部款项兑现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木县富民能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榆林市益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该协议及申请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8执恢226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白东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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