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益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大柳塔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富民能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榆林市益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高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执2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大柳塔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大柳塔镇***9号。
负责人:*海林,该行行长。
被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富民能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大生柳塔镇郝家壕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益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神木县大柳塔镇后***。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大柳塔镇。
被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大柳塔。
被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大柳塔镇。
被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大柳塔镇。
被申请执行人:高琴,女,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大柳塔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大柳塔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富民能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榆林市益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高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8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益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神木县大柳塔镇后***(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神木房权证大柳塔字第0913XXXX0号、神木房权证大柳塔字第09130XXX号)的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处分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白东平
审判员高扬
代理审判员高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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