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81民初1224号
原告: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滨海新区中塘镇安达工业园区立达街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638077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榆林市益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大柳塔镇后柳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6631943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益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