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8民初1172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5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具***李楼行政村***,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74********。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县石化小区。
被告:***,男,汉族,1986年9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县沙窝镇程***。
被告:山东凡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F23515G,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曹州西路中达逸景广场5号楼一单元2800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凡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凡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