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雁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执恢27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昆明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负责人荆斌,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西安雁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内。
法定代表人赵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富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邢雅枫,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阔华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白春茂,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利,男,汉族,1951年11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鄠邑区,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111265239。
被执行人申振英,女,汉族,1953年6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11XXXX30624046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昆明路支行与西安雁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富秦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阔华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吉利、申振英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雁证经字第323号公证书和(2015)西雁证执字第20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昆明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偿还欠款人民币17,936,253.75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对申振英名下房产进行了处置,现已执行回案款2453240元。本院又于2019年5月16日、2019年9月27日、2019年11月2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锐
审 判 员 李 凯
审 判 员 高 甲 星
二○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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