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雁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03民初1686号之一
原告:阎运田,男,1962年9月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码:37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辉,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雁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220913653Y。
法定代表人:赵国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阎运田与被告西安雁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阎运田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阎运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96元,减半收取44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贾青素
二○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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