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雁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西安雁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778号
原告:***,男,汉族,住韩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1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林,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涛,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丁元兵,(斌),男,汉族,住西安市户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1XXXXXXXXXXXXXXX。
被告:郭亚楠,男,汉族,住韩城市新城区。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户县。
被告:韩城龙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XX街XX道XX社区XX大街XX段XX号。
法定代表人:王乃岐,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91610581MA6YDLXH6P。
被告:西安雁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环XX路XX段XX号XX中心XX座XX层内。
法定代表人:赵国强,系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91610104220913653Y。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鸿基路国际街区XX号楼X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91610400MA6XMB0B8X。
被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小区XX幢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91610113566027157W。
原告***与被告丁元兵、郭亚楠、***、韩城龙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雁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6元,减半收取18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樊智侠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车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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