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雁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西安雁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03民初112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2年9月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码:37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辉,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西安雁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220913653Y。
法定代表人:赵国强,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西安雁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陕0403民初16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西安雁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509517.41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或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雁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509517.41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青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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