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定边县桀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825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桀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5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桀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周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桀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三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5060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立即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 于2021年1月17日、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余额,但已被他案在先冻结、互联网金融账户无余额或余额极少,无车辆、证券、保险等登记信息。     3. 于2021年2月24日对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陕0825执保144号之一、之二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榆林市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定边县定边镇新区XX号楼XX层、盛世华XX府商住楼15楼2-3层、12-13层及地下室予以查封。 5. 案外人刘某某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解除对位于定边县定边镇新区XX号楼XX层【S301室】的查封,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陕0825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对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予以支持,本案申请执行人对此没有异议,表示不再就此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陕0825执4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榆林市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定边县定边镇新区XX号楼XX层【S301室】的查封。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对于已查封房产,因尚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采取变价措施,同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对已查封财产亦不主张立即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刘福宝 审判员   李  燕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