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25执恢93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9月11日出生,住定边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3月14日出生,住定边县定边镇。
被执行人:李彩霞,女,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定边县定边镇。
被执行人:定边县沙漠生态农业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边县定边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晓东,男,汉族,1989年10月24日出生,住定边县。
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边县定边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彩霞、郭晓东、定边县沙漠生态农业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25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李彩霞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从2016年1月13日起至兑付完毕时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400元,被执行人郭晓东、定边县沙漠生态农业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于2022年8月23日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无存款,无证券、税务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郭晓东、定边县沙漠生态农业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彩霞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
3、本院于2022年4月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彩霞、郭晓东、定边县沙漠生态农业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彩霞、郭晓东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定边县沙漠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定边县定边镇XXXXX的房地产一处(不动产登记证号:XXXXX、土地证号:XXX**),并已评估,剩余部分资产已委托评估,申请执行人自愿等待评估结果出来后恢复执行,其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不申请采取强制措施。
6、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郭晓东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账号:6120********),冻结期限为一年。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强制措施,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彩霞、郭晓东、定边县沙漠生态农业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刘福宝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伟隆